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建設單位到發證機關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證明文件齊全後,審批時間可以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