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進行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