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全部專項用於耕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