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人體機能,適合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療疾病。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於2005年7月1日正式實施。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壹個提供營養;第二,提供色、香、味、形,增加人的食欲;第三,調節人體機能。
根據標準,保健食品應當具有與其功能相對應的功效。
成分及其最低含量。功能性成分是指能夠通過激活酶活性或其他方式調節人體機能的物質,主要包括:
1,多糖:如膳食纖維、香菇多糖等。
2.功能性甜味劑(劑):如單糖、低聚糖、多元糖等。
3.功能性油脂(脂肪酸):如多不飽和脂肪酸、磷酯、膽堿等。
4.自由基清除劑: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和谷光酞過氧化物酶;
5、維生素:如維生素A、維生素C和維生素E;
6.肽和蛋白質:如谷氨酸鹽和免役。
植物球蛋白等。;
7.活性真菌:如聚乳酸菌、雙歧桿菌;
8.微量元素:如硒、鋅;
9.其他: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苷(
糖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