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了行業行為準則:壹是中醫應當在其註冊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未經醫師執業註冊不得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二是中藥廣告的管理。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藥廣告和中藥廣告,明確了中藥廣告和中藥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和變相發布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中醫廣告。
據了解,壹段時間以來,非法行醫、非法發布中醫藥廣告等亂象頻發,中醫藥隊伍嚴重不足、中醫藥產業發展不足、中醫藥文化相對薄弱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河北省原有條例已不能適應維護法制統壹、促進中醫藥發展的需要。新制定的《河北省中醫藥條例》對服務中醫藥事業,促進中醫藥保護和產業發展,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將於2018+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