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高祖劉邦吸取了強秦之死的教訓,在漢初采取了“輕稅”的政策。《漢書·吃貨史》說:“漢興,據秦之窘,諸侯記民失功課,大饑荒。每米石五千,人互相吃,死了壹大半。高祖是禁輕地租之省,十五稅壹。”
也就是說,從漢高祖時期開始實行“十五稅壹稅”的政策,到了文帝時期,又有了“地租減半”的詔書,即采取“三十稅壹稅”的政策。而且還有13年的“地租稅除了土地”。漢景帝年間(155),恢復“三十稅壹”制度。東漢時期,劉秀曾實行“什壹稅”,但很快又恢復了“三十稅壹稅”的舊制度。
縱觀漢代的稅制,除桓帝、靈帝每畝增稅10元外,普遍采用“十五稅壹稅”或“三十稅壹稅”的實物地租。
還有漢初所謂的“口稅”,也就是“人頭稅”。這裏特指對7歲到14歲的未成年人征收的稅。原規定:不分性別,每人每年繳納“口稅”20元。漢武帝時期,開始征兵的期限改為3歲,20元改為23元。漢元時期,征兵期限改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