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衛生需求、管理服務需求、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確定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註冊證》的下列醫療機構,以及經軍事主管部門批準為人民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保險:
(壹)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醫院(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院(站)、村衛生室(所);
(4)獨立的急救中心;
(五)臨終關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療養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相關費用,由區域經辦機構與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