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和衛生部。
第三條預防性健康檢查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
第十壹條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名單,並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