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