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