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說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登記機關可以對收養人出具的兒童聲明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