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9年3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設立、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此前已存在的各類市場主體可繼續使用原營業執照或申請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新版營業執照將打印國徽、邊框、稱謂(營業執照)、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等內容。,並打印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和編號、記錄事項的名稱和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復印件將與年報提示面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