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壹條職工因工外出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給工資,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月向其供養親屬支付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