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精神,增強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的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現就個人賬戶的使用範圍,
壹是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
二是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
三、個人賬戶探索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費用,支持在本市購買補充醫療保險。
四、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支出、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及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