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醫療健康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