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工業、交通、建築、商業、對外貿易、飲食、服務、旅遊、手工業、修理業中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3)合資、聯營企業;(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