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從事活動,被取締後仍從事活動的;(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的名義從事活動的;(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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