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應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A.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行政、安監、環保);
B.可行性研究材料(包括職業衛生篇);
C.其他相關信息。
2.4.1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B.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C.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位置和存在形式、生產設備的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程度;
D.擬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
E.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
F.擬設立的衛生設施;
G.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審查或備案的公函,可根據安監局要求描述上述預評價的基本情況(過程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