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解除協議及違約處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培養院校有權終止協議,使學生不再享受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並須在協議終止之日起壹個月內將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退還培養院校。
1.因觸犯刑法或法律、法規、規章等國家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被學校開除的;
2.從培訓學院或大學退學或自動退學。
(二)除休學、不能正常畢業等特殊原因外,公費師範生在規定時間內未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的,除退還公費教育費用外,還應向培養院校支付違約金等費用。
(三)公費本科(研究生)學生畢業後,符合入學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違約,應及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並支付違約金等費用。未按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和支付違約金的,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1.未按約定在農村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在作出違約決定後1個月內,向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壹次性返還其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未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在農村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滿6年的,按照不足服務年限(含離職當年)16.6%的比例,壹次性退還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享受的公用教育經費,並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