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由每月705元至1058元調整為每月1170元至780元,救助標準由每月212元調整為每月234元。
3.城市貧困人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為1.560元。
4.城市價格補償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058元以下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117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