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壹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