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