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明書
壹、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藥品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二、申請健康證,本人必須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查有關項目,經檢查合格後,方可申請健康證。
三、未進行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申請健康證明。
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和傳染性皮膚病、嚴重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等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不能取得健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