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地址銷售醫療器械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備案;異地儲存、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備案。
操作醫療器械所需的資格:
1.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或者職稱;
2.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和倉儲場所;
3、具備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凡委托給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可以不設倉庫;
4、具有與經營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5.具有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能力,或者同意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綜上所述,醫療器械的經營需要公司根據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能夠對生產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三)有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
(五)符合產品開發和生產工藝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