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和調配,提供用藥咨詢和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藥物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執業藥師註冊證》,列出在職執業的執業藥師名單。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目方式公示,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擴展數據:
壹、報名資格
1.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4.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第二,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國由此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34號[1999]),修訂了原考試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考試、統壹註冊、統壹管理、分類執業。人事部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 * *共同負責考試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具體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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