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見的藥品名稱壹般 分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指藥物的有效成分的名稱,商品名是 制藥企業為其產品註冊的商標名稱。
藥品的通用名是中國藥典或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名稱,是同壹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必須標註其通用名稱。
然而,同壹種藥品卻可以有許多個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不同商品名的藥品售價也大不壹樣。因而消費者有理由,也有必要弄清藥品名稱的異同,從而明明白白地消費。
如前所述,通用名是國家規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而商品名則是藥品制造商根據自己的經營理念,為創造企業的品牌而精心設計的,是為了占有更廣闊的市場,從而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和利益。由於在設計、培植、拓展品牌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因而,品牌藥品的價格壹般比同類沒有進行品牌包裝的藥品要高,有些甚至要高許多。如:壹種外用治療真菌感染的常用藥——硝酸咪康唑軟膏,使用通用名的產品每支售價約1.8元,而成為知名品牌的“×××”軟膏,則價格提升5倍有余;常用藥氯黴素眼藥水每支1.0元,而主藥成分、適應癥和氯黴素壹樣的“××”眼藥水價格則為9.0元左右。另外,有時壹個成分完全相同、通用名稱也壹樣的藥品卻同時擁有多個商品名,如羅紅黴素就有紅必克、嚴迪、必素林、羅力得、樂喜清、仁蘇、芙欣、蓓克、太兒欣、麗珠星、浦虹、候舒等多個商品名,因而也有許多不同的價格,類似的情況還很普遍並有升溫的趨勢。客觀地講,這種企業經營戰略的行為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但作為消費者要多長個心眼,要能辨別通用名和商品名的異同。
關於通用名與商品名字體大小的比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也有詳細說明,規定通用名與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於1誜2,即商品名的字體不能過大,通用名的字體不能過小,這樣規定主要是方便消費者對通用名的關註。但壹些制造商雖然按規定設計了字體大小的比例,卻又巧妙地在字體的色彩和色調上做起了文章,把通用名的色調設計得很淺或與基底色調近似,從而起到“淡化”的效果,而商品名的字體和色彩則醒目、突出,從而彰顯其品牌。
綜上所述,通用名是藥品結構特征或復方成分的表述,力求反映事物的本來面目;而商品名是企業對該產品所賦予的市場價值的包裝,是企業經營思想的體現。
是買品牌還是買實質,消費者要學會比較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