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之間的工作關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會議組織、文電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件、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政務信息的收集提供、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價格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離退休科)
組織人員的招聘調配、培訓考核、獎懲、辭職辭退、工資調整等工作;承辦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軍官、退役軍人的接收安排工作;負責局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考核和推薦任用工作;承辦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局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勞動工資基金監督科
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資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並監督檢查;綜合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政策並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工作;提出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意見;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監督網絡;組織和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監督網絡,組織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四)培訓就業科
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等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研究擬訂職業技能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研究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研究制定勞動預備制度辦法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研究制定職業技能人才表彰獎勵辦法和職業技能競賽政策;制定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農村富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負責外國公民來淮就業和引進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按規定選派駐外機構工作人員;擬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勞動爭議仲裁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擬訂調整勞動關系的有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管理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工作;組織、監督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工作。爭議調解機構,組織處理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研究制定勞動爭議地方仲裁條例,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六)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投訴受理中心)
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行使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受理舉報、投訴並組織調查,參與重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組織查處、參與查處重大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年審工作。受理勞動保障投訴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
淮北市勞動保障投訴舉報中心受理投訴舉報的範圍: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招用勞動者的行為;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按照規定簽訂、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
4、用人單位不按照有關工資支付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勞動保險的行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6、用人單位不遵守國家有關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行為;
7、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8、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規;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負責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普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制宣傳咨詢工作。法制宣傳咨詢工作。
(八)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養老保險地方性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個人賬戶確定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市級調劑金辦法;擬訂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市級調劑金征收、管理、調劑和支付辦法;落實工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按照國家規定認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承辦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的企業職工退休、原行業統籌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待遇核定工作;研究擬定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規則;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規則;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壹管理的規劃和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經辦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資格認定,並對其承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九)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失業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失業保險地方性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標準的政策;研究制定失業登記制度、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待遇稽核辦法;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規定;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規定。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失業人員患病、生育、死亡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組織制定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研究制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制定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有關經辦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進行資格認定並負責實施。並負責對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進行認定,對其承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管。
(十壹)工傷生育保險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傷、職工生育保險的法規、政策,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研究制定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行業差別費率,制定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研究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行業差別費率;擬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工傷、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參與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認定工作;負責傷殘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和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負責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鑒定工作。並負責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二)監察室
負責紀檢監察、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效能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
(十三)市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副縣級)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政策,負責經辦各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結合工作開展宣傳調研活動;負責參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的核定。負責核定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受理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增減申報,建立健全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數據庫,做好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負責失業人員的管理、待遇核定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負責審核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發放;負責調整失業人員的養老待遇和失業救濟金。養老金待遇和失業人員失業金待遇;負責退休人員養老金資格認證,維護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配合局信息中心做好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同時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14)職工醫療社會保險中心(副縣級)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險的方針、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和有關證、卡的管理;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結算;負責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審核報銷、特殊病種的審核確認;負責參保人員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指導參保單位建立和使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和相關證、卡的管理;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審核和發放;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和管理,做好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工作;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負責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並對其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其定點資格的審定和年審;指導縣、區、街道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工作。
(15)勞動就業管理處(副縣級)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管理和指導全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負責全市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流動人口就業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縣區社區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創業基地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基礎建設和管理指導;負責全市社區就業崗位、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就業援助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三位壹體建設的管理和指導,收集、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用人單位招聘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負責接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委托,為其代理勞動保障相關事務,規範和指導勞務派遣工作;負責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鄉勞動者的再就業意識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負責指導和服務全市鄉鎮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管理和指導全市轉移就業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的發展;負責財務制度的執行,編制全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的預算計劃,並實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管和使用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服務中心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工傷、生育保險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調研活動;負責全市參保單位和職工基本信息的管理和建檔工作;負責各參保單位上報的工傷待遇信息審核、待遇發放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各參保單位上報的工傷待遇信息審核、待遇發放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審核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資料、待遇發放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準確及時反映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負責基金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檢查工作;負責協助工傷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生育保險申請的調查取證工作;負責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負責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工傷康復能力鑒定工作;負責指導縣區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負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檢查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負責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社會保險費;負責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負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年審;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
(十八)老年活動中心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方針、政策,結合工作宣傳和調研活動,為退休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各種查詢;負責推進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實現退休人員與原企業逐步分離後 負責推進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實現退休人員與原企業逐步分離後,接收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生存狀況,協助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領取養老金的信息采集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的歸口管理,辦理檔案借閱、調閱手續;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數據庫,向進入社區的退休人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管理服務聯系卡;負責離退休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和管理,編制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對離退休管理服務費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社區開展離退休人員文體娛樂活動,協調全市性的文藝演出和健身活動;協助社區建立離退休人員自我管理服務組織,組織企業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健康檔案,開展教育、疾病防控和保健工作,幫助提供便捷的醫療、護理、康復服務;對孤寡、高齡、特困、重病、殘疾等離退休人員實施重點幫扶和走訪慰問,對去世的離退休人員進行吊唁,幫助其家屬辦理喪葬補助和遺屬補助手續;負責離退休人員所在社區的信息聯系工作,了解和掌握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信息。並負責與退休人員所在社區聯系,了解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具體身體狀況和家庭生活情況。
(19)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負責《勞動法》、《職業教育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職業資格證書規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是政府授權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並經政府授權負責組織、指導、管理考務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控制、考核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負責鑒定質量保證體系和鑒定師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技師、高級技師的鑒定指導工作。 負責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技術標準》;負責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印制、統計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技術工人的推薦選拔工作。配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