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幹凈、整潔、安全。
第九條 獸藥經營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壹)與所經營的獸藥品種相適應的陳列貨架、櫃臺,貨架、櫃臺所占面積應達營業場所面積的三分之壹以上;
(二)獸藥經營場所應具有通風、防火、防盜和照明設施、設備;
(三)經營的獸藥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溫陳列的,應具有符合獸藥陳列條件要求的溫度、濕度、光照等控制設施、設備和監控儀表;
(四)防塵、防潮、防黴、防汙染和防蟲、防鼠、防鳥的設施、設備;
(五)環境和人員衛生、清潔的設施、設備等;
(六)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獸藥質量信息公示板,張貼獸藥管理法規、人員職責和分工,明示服務公約、質量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設置意見簿;
(七)實施獸藥電子追溯管理的相關設備。
第十條 獸藥倉庫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壹)獸藥防潮隔板或貨架,防潮隔板應與地面保持10厘米距離;
(二)防蟲、防鼠、防鳥、防火和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
(三)防止不同品種和批次的獸藥之間混淆和汙染的隔離設施;
(四)獸藥拆包和打包工具、設備;
(五)對有避光、控溫等特殊要求的獸藥,應具有相應的控制設施、設備和監控儀表;
第十壹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設施設備:
(壹)至少有1個獨立的冷庫,冷庫的容積不得低於20立方米;並配備有2-5個冷藏櫃和200立升的冰箱3個以上;
(二)疫苗運輸應當具有必要的保溫或者冷藏措施,並符合運輸獸用生物制品所需溫度等環境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用於獸用生物制品儲存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冷庫(櫃)應當安裝雙路供電線路或有備用並能正常工作的發電機組;
(二)冷庫的溫度應當符合疫苗的儲存要求,其中普通冷庫(櫃)的溫度為2-8℃;低溫冷庫(櫃)的溫度為-15℃以下。經營有特殊要求產品的,其儲存條件應符合產品說明書;
(三)冷庫應當有溫度自動監測、調控、記錄、報警的裝置。
第十三條 冷庫內地面、墻、頂應當光潔、平整,且有保持疫苗與地面、墻、頂、冷凝器之間相應間距或隔離的設備、措施。
第十四條 冷庫內應當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