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藥品零售,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的企業,除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開辦藥品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擴展資料
藥品銷售管理要求:
1、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註冊證等。
2、營業人員應當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是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牌還應當標明執業資格或者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應當掛牌明示。
3、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③、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④、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銷售藥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並做好銷售記錄。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