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懷疑輸液、輸血、註射、用藥等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時,在醫患雙方***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輸液器、註射器、殘液、血液、藥品以及用藥器皿等進行現場物理封存,封存時應當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範進行,防止再次汙染。需同時封存同批同類物品,以便檢驗時做對照試驗。由於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藥品壹樣批量生產,血液質量涉及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的諸多環節,包括:采血、檢驗、分離、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等,輸血可能會因上述任何壹個環節造成不良後果。因此,為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真實,有利於明確責任,在懷疑輸血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等標本時,醫療機構還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趕赴現場。短時間內無法到達現場的,血液、輸血器械由雙方***與輸血器械封存,在適宜條件下暫存,待采供血機構人員到達後,由三方***與采供血機構封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七條 輸液、輸血、註射、藥品等疑似造成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並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由醫療機構保存;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同指定的、依法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同指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懷疑輸血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留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現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