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苗由公費醫療承擔,按國家醫保診療目錄規定,不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個人賬戶資金不僅可用於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還可用於支付參保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和政府引導的普惠性商業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資金不得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不覆蓋的公共衛生支出、體育健身、保健消費、體檢等費用。
2.自費疫苗,即第二類疫苗,是指公民自費、自願接種的疫苗。目前需要自費接種的常用疫苗有水痘疫苗、手足口病疫苗、輪狀病毒疫苗、流感疫苗、肺炎疫苗、人乳頭瘤病毒(人乳頭瘤病毒)疫苗、帶狀皰疹疫苗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