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各自的殯葬管理處具體負責殯葬活動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價、土地管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改革和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地區開展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殯葬改革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七條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制定全區殯葬改革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民政部備案;行署(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改革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民政廳批準。
殯葬改革方案壹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八條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殯葬改革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二)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市)民政部門批準;
(三)非公益性公墓、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經縣(市、區)、行署(市)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
(四)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由自治區民政廳同意,報國務院民政部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第九條經批準建設殯葬設施的單位,審批部門應當發給殯葬服務許可證;申請人憑《殯葬服務許可證》到工商、土地、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條殯葬服務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或者擴大占地面積、服務範圍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憑批準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物價部門對殯葬服務單位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第十壹條實行土葬的縣(市、區)應當建設殯儀館和為土葬服務的非公益性公墓;火葬區的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殯葬服務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第十二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含穆斯林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用於安葬本村村民的遺體或者骨灰,不得為本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經營性殯葬業務。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江河堤壩、城市水源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500米以內;
(五)非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區域。第十五條非公益性和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建在荒山、荒坡和荒地上。第十六條嚴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積。墓穴墓穴(包括雙人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遺體墓(包括雙人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禁止將骨灰盒埋在棺材裏。
提倡深埋不留墳,以樹代墓,回歸自然的葬法。
提倡使用橫平豎直的紀念碑。第十七條禁止在墓區修建寺廟、寺院等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嚴禁建造宗族墳墓和殺戮遊戲。第十八條公墓應當保持整潔,做到公墓區規劃合理,環境園林化。第十九條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壽命為20年。到期後需要保留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逾期3個月不辦理的,按主人墳或格處理。
禁止買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提前出售墓穴(夫妻墓除外)和塔臺、骨灰存放格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