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由單位在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進行變更,也可由單位通過社保企業版軟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要約;
2.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可向參保地社保所申請變更,個人也可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進行變更;
3.參保職工在市外突發疾病臨時異地就醫的,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向單位報告,單位應在職工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外診登記手續。
4.在市外異地安置或單位長期駐市外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經參保人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在當地確定三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5.在本市非參保地居住或長期在本市非參保地工作的,由本人申請,經參保地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縣內定點機構同意,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選擇1三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醫療保險的使用範圍:
1,醫保可用於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和住院治療;
2.部分地區醫保可用於購買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和醫療服務;
3.醫療保險可用於支付體檢、疫苗接種等公共衛生服務費用;
4、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費用。
綜上所述,變更醫保定點醫院的途徑包括:城鎮職工通過單位或網上平臺變更、城鄉居民個人申請或網上變更、市外職工突發疾病需及時報告並登記外診、退休人員和駐市外職工需經批準後在當地選擇醫療機構、在市內非參保地居住或工作的人員在征得同意後可就近選擇三級醫療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定點醫療保險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壹)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登記證或者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復印件;(三)與醫療保險政策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4)醫療保險相關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五)納入定點後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預測分析報告;(六)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