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填寫申請表,向許可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經營者本人持身份證到當地工商部門審核名稱,工商部門審核通過後,核發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具有與食品經營用途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確定固定經營場所位置,與房東簽訂租房協議(自有住房提供房產證),留存房產證復印件
3、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最好均為經營者本人、大型企業可單獨設置)
4、與食品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5、與食品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平面圖
6、食品經營者承諾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步:驗收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驗收決定書。受理時負責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是否受理、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簽署受理意見。待受理後,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 "審查意見 "欄內簽署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四項及法律規定的要求。建議予以許可。不予受理的,應當參照相關用語反向簽字,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訴權。
第三步:審核
受理後,區市場監管局指派專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要求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審核人提交許可事項審查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按照管轄原則指派現場核查機關或人員、現場核查人員開展現場核查,填寫現場核查登記表並簽署核查意見。受理人員與復核人員不得為同壹人。
第四步:審批
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審批人對所有報送審批的許可資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批意見。決定準予許可的,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批意見欄審查後簽署意見,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條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四項及法律規定的要求。同意準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參照相關條件反向簽署準予許可意見,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訴權。審查人和批準人可以是同壹個人。
第五步:核發許可證
對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並應當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發證員在發證時,應審查相應的領證通知書和身份證明,核對無誤後發證並簽名。規定錄入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系統的許可證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主體資格的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