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無證行醫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罰款;
2.偽造、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最低罰款5萬元。
二。醫療機構應該符合什麽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2.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
3.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衛生監督局有權對不合適的企業進行罰款整改。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七十七條國家完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其經營活動持續符合國家公共場所衛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