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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和考核,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落實禁毒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地區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二)協調解決本地區禁毒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四)檢查、指導和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禁毒工作職責、任務和目標;

(五)組織調查、評估本地區的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職責。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毒品查緝、毒品行政違法案件查處、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以及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提供指導,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執行、戒毒康復場所管理、依法向戒毒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提供指導。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海關、民政、農業、林業、教育、文化廣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相關工作。第八條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海關、郵政等部門應當建立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享制度。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等工作。第十條 鼓勵禁毒誌願者服務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人員和誌願服務組織給予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毒品違法犯罪舉報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經查證屬實的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將禁毒教育納入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內容,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第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食、註射毒品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戒除毒癮後返校的學生,學校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對旅客宣傳的內容。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和站場經營單位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第十五條 報社、雜誌社、電臺、電視臺、電影院以及從事網絡、移動通訊、公***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禁毒節目,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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