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禁止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人員名義或者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參保人員不得采取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費用明細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醫保卡不得轉借、轉讓或惡意使用。社會保障卡遺失的,應當及時掛失,對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社保醫保的本質也是保險。將醫保卡借給家人或朋友,屬於騙取社會醫療保險的行為,其性質相當於騙保。
擴展數據:
1,參保人員應主動出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接受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憑證檢查,自覺履行誠信義務;
(1)不得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不得偽造、變造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不得以虛假醫療票據、費用明細等方式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本人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借給他人就醫或借給醫療機構使用。
2、社保監管機構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信息和參保人員就醫、購藥信息納入實時監控範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參考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網-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