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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毀管理辦法是什麽

法律分析:藥品銷毀管理辦法並不是法律依據,關於藥品銷毀方面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其中規定已被註銷藥品註冊證書、超過有效期等的藥品,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 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告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應當召回藥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

第八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定期開展上市後評價。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展上市後評價或者直接組織開展上市後評價。

經評價,對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註銷藥品註冊證書。

已被註銷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

已被註銷藥品註冊證書、超過有效期等的藥品,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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