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屬於應交增值稅的範圍,稅率:壹般納稅人17%,小規模納稅人3%。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壹、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代開發票時,每次不超過300-500元(各地政策執行標準不壹樣,但最低不小於300元)不征稅。
起征點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壹)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三條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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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