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的生育津貼怎麽算?為了解答妳的困惑,提供以下內容供妳參考!
重慶的生育津貼怎麽算?答:重慶市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生育或終止妊娠政策的,產假期間不從用人單位領取工資,享受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具體計算方法如下:我家去年月平均工資?三十天?產假天數。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請致電023-12333。
1.重慶有生育津貼嗎?怎麽算?
答:可以,按照規定,符合重慶市生育保險條件的,可以申請生育津貼。它的計算公式如下:我家去年的月平均工資?三十天?產假天數。
2.影響生育津貼的因素有哪些?生育津貼等於產假工資嗎?怎麽算?
回復:影響重慶市生育津貼數額的主要因素是生育前月平均工資和產假天數。壹般產假天數越多,生育津貼越多。生育津貼等於產假工資,社保機構發放生育生活津貼。
3.生孩子前平均工資3000左右,現在打算休產假。不知道能領多少生育津貼?怎麽算?
按照正常產假98天計算,可以獲得生育津貼9800元,計算方法如下:3000元/30天X98天。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為維護城鎮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合理調整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重慶市社保局制定本辦法。
政策文件:《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文件編號:訂單號重慶市人民政府181
執行時間:2005年9月1
第壹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整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計劃生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和婦聯應當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區縣(自治縣、市)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以下職責:
(壹)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繳費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生育保險統計報表;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征收。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從業人員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後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無法確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壹條區縣(自治縣、市)征繳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至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基金。
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1)生育津貼;
(2)分娩及其並發癥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和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職工在參保單位足額繳納6個月生育保險費後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向其職工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在足額繳納所欠費款和滯納金後,按照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其職工未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在產假期間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補貼,不領取工資:
女雇員的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的,產假15天?如果是宮外孕,產假為30天。
(3)生育生活津貼=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十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分娩及其並發癥的醫療費用包括孕期和產假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分娩並發癥的醫療費。
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流產、絕育、復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並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及其並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剖宮產術中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切除所增加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暫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服務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有生殖保健、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選擇,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到協議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二)申請的,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憑證;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協議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代理機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相關證明的,協議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收到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0日內發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保險;逾期不參加保險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二條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並處以騙取金額0至3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或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未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職工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者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核。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上壹年度本市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為懷孕女職工預留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生育保險費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調節基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市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5年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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