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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射死刑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法律主觀:

註射死刑有以下幾個過程:第壹步:打“通道”。專業通道人員將針頭紮入靜脈血管,這與平常打吊針時進行的靜脈註射完全相同。打“通道”的人即被稱為“專業通道人員”,他們經專門培訓上崗,基本保證萬無壹失。此步驟是整個執行中唯壹采用人工操作的步驟。第二步:註射藥品。執行過程需要註射兩針,采用的藥品分別被稱為“1號藥”和“2號藥”。啟動註射泵,執行人員對其進行適當調節。待執行號令壹發,執行人員的手指在“註射鍵”上向下用力,“1號藥”即刻進入死刑犯體內,隨著註射泵壓力器的起伏,“2號藥”也緊隨其後註射進死刑犯體內。幾秒鐘後,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緊接著,儀器裏發出連續不斷的電子聲。此時,打印機開始工作,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第三步:死亡確認。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執行結束後,死者的屍體被移走。這壹過程通常涉及3種藥物的註射:首先是硫噴妥鈉,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來是泮庫溴銨,讓肌肉放松;最後是氰化鉀,讓心臟停止跳動。

法律客觀:

與槍決相比,註射死刑有著諸多的優點:槍決要設立專門的刑場,行刑過程中必須將死刑犯從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後押赴刑場執行,在途時間長,途經地點多,出於安全的考慮,往往興師動眾,浪費了極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過程較為血腥,給罪犯和參與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極大的壓力。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死刑可采用槍決、註射等方法,也就是說,執行機關可采取任何壹種法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但究竟哪些罪犯適用槍決,哪些罪犯適用註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最終采取何種方式要由執行機關根據情況而定。註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槍決的壹種更為文明化的死刑執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訂《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的。它是“非劇毒致死,註射後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間,生理上無痛苦反應”。受刑人的感覺如同生病打針壹樣。註射死刑需要註射執行室和專門設備器材。罪犯經驗明正身後,被固定在執行床上,由法醫連接註射通道,法警具體行刑。從啟動註射泵向罪犯註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要幾十秒鐘。註射藥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制提供。這壹過程通常涉及3種藥物的註射:首先是硫噴妥鈉(sodiumthiopental),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來是泮庫溴銨(PancuroniumBromide),讓肌肉放松;最後是氯化鉀(potassiumchloride),讓心臟停止跳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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