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
護士在學校教育和在職教育中缺乏法律知識教育,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我們無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護理工作。在護理患者的過程中,只註重解決患者的健康問題,卻忽視了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對護理文書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認真執行護理文書的書寫規範,護理記錄中出現刮擦、塗抹、粘貼等現象,記錄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或超前,病歷記載不壹致,重要病情變化及治療用藥後的觀察等。
其次,違反了護理技術操作規程。部分護士未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護理核心制度。三張支票七雙?·違反消毒隔離、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忘記對危重病人的特殊治療。超壹流、壹級護理未能按要求或及時巡視病房且無記錄。這些都容易導致重大安全事故。此外,還表現為對患者權利的不尊重。比如在床邊交接班時,不考慮患者是否願意,隨意暴露患者身體,有人在不合適的場合談論患者隱私,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和保密權。在實際護理過程中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證據意識,忽視證據的收集和管理。這些問題容易引發醫療糾紛,導致醫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無法提供有利證據而處於被動地位。
二是責任心不強,服務理念滯後。
長期以來,由於社會偏見和長期超負荷工作,壹些護士對自己的工作感到不安,難以保證強烈的責任感,難以樹立視病人為親人的服務意識。具體表現為:護理人員未能主動巡視病房,觀察病情不仔細,術中忽視病情觀察,隨意簡化手術程序,未能準確及時執行醫囑,護理工作不到位,導致患者受傷,部分護理人員態度傲慢生硬,引起患者反感;工作態度不嚴謹,隨意,不善於耐心細致的解釋,給患者帶來不安全感,失去信任。更有甚者,部分護士不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不嚴格執行查房制度或忽視遵醫囑用藥,造成差錯。
三是護士綜合知識水平低,專業技術水平不高。
目前,在基層醫院臨床壹線工作的護士大多是低年資、低學歷的護士。由於知識結構的限制,批判性思維水平低,缺乏自我提升能力和繼續教育的機會,住院患者往往疾病多,涉及專業醫療問題多,護士難以準確實施護理。在護患溝通中,由於人文社科知識的缺乏,護士很難進行角色轉換,無法滿足患者身心護理的需求,不自覺地侵犯患者權益。同時,他們只能被動地執行醫囑,不能體現護理工作的科學性和獨立性,給護理安全帶來壹定的隱患。
醫學發展很快,但有些護士安於現狀。他們通常不註重護理程序、護理診斷等新知識、新技能、新理論的學習。他們對學習新的護理技能不感興趣。他們對臨床工作中的疾病認識不足,尤其是搶救危重病人時。他們不熟練使用呼吸機、除顫器、監護儀、簡易呼吸機等搶救儀器,給患者家屬帶來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對壹些新藥的藥理作用、用法、不良反應、註意事項不熟悉。個別年輕護士學習時間短,專業技能差,操作程序不規範,容易出現操作失誤或操作失誤,造成護理缺陷和事故。
四是護理人員配置不合理,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
護理人力資源的缺乏,尤其是患者日益增長的護理需求,使得護士超負荷繁重的工作,導致責任心不強、註意力不集中、環節質量不可控、服務不到位,給患者帶來不安全感。質量管理體系是護理安全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完善,質量監控不到位,都是造成護理不安全的重要因素。管理不重視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不夠有力,約束力不夠,對患者安全隱患的預見性差,對護理人員缺乏有效的職業道德教育,都是開展安全護理工作的隱患。
五是護患關系不夠和諧,彼此缺乏有效溝通。
在實施醫療護理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社會經驗和與患者的溝通技巧,護士在解釋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時無法令其滿意,因此無法得到患者的信任。同時,由於護理工作繁忙,護士無法與患者進行更多的溝通,無法主動適應患者的需求,在進行治療操作時無法告知其目的和註意事項。患者需要的時候不能及時走到床邊,沒有時間照顧患者和家屬的情緒和心理,讓患者和家屬不滿,導致患者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