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平均住院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保居民醫療狀況合理確定。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法律依據:
住院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後,根據醫院級別和報銷金額進行報銷,比例在55%至90%之間。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含住院、門診特殊疾病、門診特殊藥品等醫療費用)為20萬元。門診統籌:門診統籌是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購買藥品的報銷待遇。參保患者可持醫保卡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縣(市)區公立醫院購藥,支付比例為50%。整合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封頂為1萬元。門診特殊疾病:參保城鄉居民患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按在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由統籌基金支付,起付線按壹個年度門診醫療費用計算。門診慢性病:門診慢性病按月限額的60%報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壹體化18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