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商家是生產廠商。
1、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2、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4、近壹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或證明復印件。
5、商家基礎信息采集表。
6、商戶出具的質量保證書。
二、商戶只是品牌商,不負責生產。
1、商家自身持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2、保健食品生產廠商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5、保健食品生產廠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6、近壹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或證明復印件。
7、質監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8、商家基礎信息采集表。
9、商戶出具的質量保證書。
法律依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生產和進口下列產品應當申請保健食品註冊:
(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以下簡稱目錄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壹國家、同壹企業、同壹配方申請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條 產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
第十壹條 國產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產廠商。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的,應當由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者由其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境外生產廠商,是指產品符合所在國(地區)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保健食品註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註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人、研發時間、研制過程、中試規模以上的驗證數據,目錄外原料及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的論證報告和相關科學依據,以及根據研發結果綜合確定的產品技術要求等;
(四)產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及用量、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必要時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據、使用部位的說明、檢驗合格證明、品種鑒定報告等;
(五)產品生產工藝材料,包括生產工藝流程簡圖及說明,關鍵工藝控制點及說明;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材料,包括目錄外原料及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試驗評價材料,人群食用評價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菌種鑒定、菌種毒力等試驗報告,以及涉及興奮劑、違禁藥物成分等檢測報告;
(七)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種類、名稱、相關標準等;
(八)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與註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九)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十)其他與產品註冊審評相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