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相關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查處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工作。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開發、維護和管理。
市監察部門負責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監察,監督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規範與高效。第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遵循便民、利民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第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受理商事主體遞交的申請,並按照商事登記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辦理期限規定,依法及時作出商事登記及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第二章 登記第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的業務範圍包括:
(壹)商事主體名稱登記。
(二)商事主體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三)股權出質登記。
(四)備案。
(五)換發、補發、增發、減發營業執照。
(六)其他依法應當辦理的業務。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商事登記業務範圍。第八條 依法登記的商事主體分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四大類。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具體類型,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類標準確定。第九條 在珠海經濟特區內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依法申請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第十條 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事項應當包括:
(壹)公司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商事主體類型、法定代表人、認繳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商事主體類型、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投資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住所、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四)合夥企業: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類型、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約定的合夥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
(六)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經營場所。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時,商事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壹條 商事主體申請備案的事項應當包括:
(壹)公司企業法人:章程、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公司秘書的姓名(名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名單。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分支機構登記情況、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名單。
(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
(四)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分支機構登記情況、清算人成員名單。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時,商事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和備案時,應當按照商事登記機關公示的材料清單及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並簽署《商事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公示的相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和備案等事項時,可以到商事登記機關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網站辦理。第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在壹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壹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