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求近兩年刑法司法解釋。謝謝妳

求近兩年刑法司法解釋。謝謝妳

妳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05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3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1日

為了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周歲”,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從壹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被告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未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不能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向其他未成年人勒索少量生活用品、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以大欺小、以弱欺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向其他未成年人勒索財物或者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沒有三次以上盜竊行為的。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積極退還贓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二)在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受脅迫的;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如果已滿16歲但不滿18歲的人企圖或停止偷竊,則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但是其他親屬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

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只能對其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未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對其在未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同壹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其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除刑法規定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壹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於被指控犯罪的時候未成年,審判的時候已經成年的犯罪分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未成年罪犯犯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壹般來說,對犯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罪的未成年犯,不適用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根據犯罪情節和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是,罰款的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元。

被判處罰金的未成年罪犯的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十六條未成年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之壹,對其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第壹次犯罪;

(二)積極返還贓物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對未成年罪犯,根據其犯罪情況,可以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良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2)防衛過當或規避風險;

(三)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4) * * *同壹罪行的共犯或被脅迫的共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標準,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的,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上述規定可以適用於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達到成年的減刑、假釋。

第十九條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二十條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 上一篇:特價pop手繪海報-POP海報應該怎麽做
  • 下一篇:李代沫事件真愛生命遠離毒品觀後感作文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