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它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對於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父母。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配偶。(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因此,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是受年齡和智力、健康狀況的限制的,如18歲以下的公民享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但未必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他會因為年齡(10周歲以下)和健康狀況(精神病)而不能取得民事行為能力,即兩種權利不是同時產生。同時,壹個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因為患精神病也會造成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導致不能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