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費用:退休人員和在職幹部職工(含提前離崗退休人員)按工齡計算。工齡31以上的,年人補420元,月人補35元;26到30年,360元由年輕人平定,30元按月平定;21到25年,青年平定300元,按月平定25元;16到20年,當年平定240元,當月平定20元;從11到15,每年補貼180元,每月補貼15元;不滿10年(含10年)的,年補貼120元,月補貼10元。門診費用由各單位隨工資按月支付。
2.壹般住院費用:退休人員75%;在職幹部、工人(包括離崗、提前退休的),按工齡報銷。
工齡在10年以下(含10年)的,按45%的比例報銷,每年最高限額500元;工作11至15年的,按50%的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作16至20年的,按55%的比例報銷,每年最高報銷限額2000元;工作21至25年的,按60%的比例報銷,每年最高報銷限額3000元;工作滿26年至30年的,按65%的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作31年以上的,按70%的比例報銷,每年最高限額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費用:其他人員超出的住院費用,經縣局醫療費用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單位報銷75%,個人承擔25%。
醫療保險報銷條件如下: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