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後,只能由該被許可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即使是許可人即註冊人也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獨占許可。商標與被許可人並列使用,是指許可人同時許可被許可人在指定地域和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不得再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3.普通許可。采用 "瘦身 "形式,許可人在許可被許可人在指定地域和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不僅許可人自己仍保留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還保留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在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僅獲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被許可人無權幹涉許可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以及其他第三方對註冊商標的使用。
擴展信息:
商標 使用許可的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排他使用和壹般使用。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被許可人,在商標許可合同有效期內許可人放棄自己使用該商標的合法權利。
2.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被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其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只授予壹個被許可人。
3.壹般使用許可形式,許可人可以許可多個被許可商標使用,同時商標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常見。
由於商標本身並不具有很高的創新價值,而是體現了使用商標的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如果企業希望獨占使用該商標,可以協商轉讓商標,直接取得商標的所有權。
由於這壹特點,商標許可不同於專利許可,普通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許可,被許可人也需要在壹定區域、壹定期限和壹定領域內排除競爭。如果商標所有人在同壹領域同時許可多個商標,必然會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
普通形式的許可合同對商標權人缺乏必要的限制,應視為被許可人的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許可第三人在特定區域、時間和領域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和領域自主經營的限制等。
:非獨占許可權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技術接受方不享有在合同領域使用合同技術的獨占權。獲得該權利的費用為非獨占許可權費。企業轉讓五年以上符合條件的非獨占使用技術許可權,僅限於其擁有所有權 的技術。技術的所有權由國務院行政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權技術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第二條 轉讓符合條件的 5 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權技術,僅限於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歸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國防專利權由總裝備部確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