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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造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其轄區內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務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以人為本、服務優先、依法綜合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建立以縣(市)區為基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依托,部門聯動,權責統壹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建立與城市管理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運行和服務機制,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推進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園林綠化養護、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第二章城市管理職責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和辦法,定期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公布結果;建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清或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等問題。第八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並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清、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交叉的事項,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員會決定。

規劃、建設、環保、水務、園林綠化、公安機關、房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民政、交通、體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制定相應規範,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站綜合開發實驗區的城市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界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機場、車站等區域的管理機構履行相關的城市管理職責。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實施城市管理網格化,劃定轄區網格區域,細化管理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督促、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參與相關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制止住宅區內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電視、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負責其管道、水井、變壓器箱、控制櫃等設施的維護、養護和安全使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不得為違法建築和其他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提供公共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創新城市管理工作機制,建立與社會組織的有效溝通和聯系,通過招募監督員、協管員、誌願者等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協會、商會、誌願者組織、中介組織等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應積極配合城管的相關工作。第三章城市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需要,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經批準後公布實施。

城市園林綠化、停車場、垃圾場、排水、管道、照明、廣告、收費等公用設施、各類商品交易市場、餐飲、住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認定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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